释义 |
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主动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尽快回复当场可答复的申请,对无法当场答复的申请,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延长答复期限需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法律分析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拓展延伸 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规定与办理效率 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规定与办理效率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环节。合理的时限规定有助于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政府透明度。时限的设定应兼顾申请人的合理需求和政府的实际情况,避免过长的等待时间和过度繁琐的程序。同时,加强办理效率也是关键,包括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提供必要的培训。政府部门应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时限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办理效率,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结语 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环节。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回复信息公开申请,当场答复或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合理的时限规定有助于提高政府透明度,但也需兼顾申请人需求和政府实际情况,避免过长等待时间和繁琐程序。同时,政府应加强办理效率,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人员素养,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时限规定得到有效执行,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