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限的规定:行政机关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但需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限具体有以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拓展延伸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时限如何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时限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然而,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时限也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如果申请涉及到复杂的信息内容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办理时限可能会相应延长。此外,如果申请涉及到个人隐私或国家安全等敏感问题,也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审查和决策。因此,具体的办理时限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政府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解决办法。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时限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但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时限可能有所不同。若涉及复杂信息或需调查核实,时限或会延长。对于个人隐私或国家安全等敏感问题,审查和决策可能需要更多时间。政府部门应在时限内尽快答复,并说明理由和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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