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溺亡政府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一、溺死比较复杂,鉴定时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水中尸体的个体识别 死者的容貌、着装、特征性标记等。DNA检验 (二)水中尸体的损伤 注意区别生前损伤、濒死期损伤和死后存留水中所致损伤。濒死期损伤生活反应不明显,死后损伤无生活反应。 (三)落水地点的勘察与判断 (四)死亡时间推断 (五)水中尸体的死因主要鉴定生前入水还是死后抛尸。 二、溺死尸体的征象: 1、口鼻腔前可见多量白色或淡红色*形泡沫 2、尸斑呈淡红色 3、皮肤皱缩、膨胀与鸡皮样变 4、手抓异物或甲沟内嵌塞泥沙 5、呼吸道有溺液和泥沙 6、肺部有严重水肿、气肿 7、左右心血液改变及主动脉内膜染红 8、心、肝、肾等内脏有硅藻 三、学生溺水身亡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1)学校在国家规定上课时间或周末、节假日时间内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或校外活动,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校验,没有在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情况下,学生溺亡的; (2)因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导致学生溺亡的; (3)在明知学生身体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活动的情况下,未予以必要注意导致学生溺亡的; (4)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外出,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学生溺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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