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法律依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七条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