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的权利: 1、免除债务权; 2、债权转让权; 3、撤销权。 一、代位权的范围是什么? 代位权客体一般包括:对普通的债权、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撤销权的代位、抗辩权的代位、以及抵销权等权利的代位权。债务人如果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之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权。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三、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行使。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