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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委员委会成立不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法律规定程序要求,
释义
    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都有相关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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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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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