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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释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代表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确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对违反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另行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协调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搞好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员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业主大会,根据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要求克召开特别会议。
    2、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聘用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
    3、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的年度管理计划、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
    4、审议批准物业收费的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的服务标准。
    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6、对破坏、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有监督、制止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7、对于个别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或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可以代表业主提出诉讼。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监督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4、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并反映业主的意见及建议;
    5、业主委员会不得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议。
    6、其他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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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