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释义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代表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确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对违反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另行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协调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搞好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员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业主大会,根据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要求克召开特别会议。 2、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聘用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 3、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的年度管理计划、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 4、审议批准物业收费的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的服务标准。 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6、对破坏、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有监督、制止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7、对于个别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或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可以代表业主提出诉讼。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监督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4、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并反映业主的意见及建议; 5、业主委员会不得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议。 6、其他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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