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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什么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
释义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统计人员除应当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在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以统计调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为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法律依据】:
    《统计法》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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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1:3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