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运人发生交通事故损坏货物,谁有责任赔偿 |
释义 | [案情简介] 一吨奶制品从许昌运至河北省献县、霸州,运费共计4880元。王某保证把货物无缺损、无污染送往收货单位,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王某按货物价值进行赔偿。协议签订后,曹先生如约把货物交付给了王某。2012年5月23日,王某驾驶装载着货物的车辆行驶到河北省威县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装载的奶制品损失了510箱。事故发生之后,曹先生委托他人将被撞坏的货物拉回了许昌,并为此支付了6800元的转运费用。对污损的货物重新包装,又花掉了曹先生8695.1元钱。此外,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曹先生还支付了3000元钱的现场施救装运货物费。 [法律解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先生和王某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在运输货物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能如约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因此,王某应对曹先生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将需要托运的货物交付到承运人,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嫁到承运人。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在运输过程中,下列情形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可免去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有以下四种免责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 三、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 四、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 上述四种情形是在承运人能力之外,在承运人尽了妥善保管之义务后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运送途中货物发生损毁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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