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遗赠有: (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 (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组织成员继承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 (3)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组织成员继承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 (4)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人民政府批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