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与《慈善法》无缝对接,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