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认定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定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③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④职工初次治疗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3.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4.工伤认定作出决定; 5.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 常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