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的合同工可以去吗 |
释义 | 政府的合同工可以去。事业单位的主要任务就是辅助政府机关对整个社会进行管理,同时,为社会提高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实际需求人员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之下,合同工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用工方式。 事业单位合同工: 1、首先,事业单位合同工的岗位类型是比较多的,不同岗位类型要求差别也比较大。一般来说,目前事业单位合同工主要集中在教育、医疗、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这三大方面,其中教育行业的合同工,常见的就是临聘教师,待遇还过得去,但是对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要求,医疗行业的合同工,常见的就是医院辅助岗位人员,专业要求很高,而且对个人的医疗能力有着一定的提升,行政事业内部的合同工,由于各部门招聘的时候,具体要求不太一样,因此,对于人员的要求也是“五花八门”。 2、其次,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基本上没有什么前途,具体来说:一方面,事业单位合同工基本没有转正机会,因此,在个人的职业发展上基本没有任何进步的可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编制人员入编必须经过考试,而事业单位内部个人职称、职务的晋升,都是以编制作为前提的,因此,从职业发展上看事业单位合同工不存在发展潜力。 3、最后,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在求职者的时候,事业单位合同工可以作为备选选项,但是,这个岗位永远只能作为“过渡”岗位,而不能成为自己职业生涯上的重要岗位,而且不要因为某些临聘岗位目前看来还不错,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这样最终受伤害的往往是自己,而且不要有不切实际的想法,比如通过自己努力工作转正,这个是不可能的,因为涉及违规招人。在事业单位做合同工,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考入事业单位,成为正式的编制人员,因此,事业单位合同工真的没有什么前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第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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