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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省高级法院对区法院执行错误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有处理办法吗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可以由纪检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2、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判监督。
    法律依据:
    《关于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执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办案制度等规定,构成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本规定和相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第十五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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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5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