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证与物证哪个更有说服力? |
释义 | 物证与人证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作用和证明效力。物证以其客观特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证明对象明确时效力高;人证需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成立,仅凭人证难以认定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但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物证优先于人证。 法律分析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人证:“物证”的对称。在司法实践中把与人的意识活动有关的证据统称为人证。它是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如果你指的“物证”而非“书证”,那么,物证本身是从外部特征去证明一种客观存在,若证明对象明确,其证明效力等级是很高的。而人证,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证人证言,需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成立,一般事实,仅凭人证是难以认定其真实有效性的。通俗意义上将,物证与人证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物证优先于人证。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拓展延伸 人证与物证的说服力比较分析 人证和物证在法律证据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证是指目击者的陈述或证词,其可靠性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物证则是指实物、文件、录像等客观存在的证据,其可靠性较高。在比较人证和物证的说服力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人证可能受到记忆偏差、主观意识和诚信度等因素的影响,而物证通常更客观、具体。其次,人证可以提供直接的目击情况,而物证能够提供实际的物理证据。最后,法庭常常将人证和物证结合使用,通过相互印证来增强说服力。因此,人证和物证的说服力比较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非简单地对比其优劣。 结语 人证与物证在法律证据中各具特点。人证受主观因素影响,物证更客观可靠。人证提供目击情况,物证提供物理证据。法庭常结合使用,相互印证增强说服力。在比较二者说服力时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法律客观中,物证在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时具有较高的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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