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立案条件是: 1、造成战斗失利的; 2、造成阵地失陷的; 3、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4、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5、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战斗失利的; (二)造成阵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