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是否可以一次性买断员工的工龄? |
释义 | 《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变动前和变动后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行政命令变更、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等情形。 法律分析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这两份文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规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形式将职工推向社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是说,这类案件无论在仲裁或诉讼中,皆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认为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合理,可以不接受这样的条件。如果单位强行解除合同的话,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哪些情形下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以下三种情形导致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被动变更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变动前和变动后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一)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因行政命令而变更为新的单位,如国有企业转制、改制、更名等。 (二)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因执行行政政策而发生合并、兼并、合资、转制、改制、单位改变性质等变更为新单位。比如,劳动部办公厅就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等式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三)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投资成立分公司、子公司、致使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被动变更为新单位。 结语 根据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这两份文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方式将职工推向社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表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可以不接受条件,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如原用人单位因行政命令或执行行政政策而变更为新单位,或因公司法规定发生合并、分立、投资成立分公司、子公司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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