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XX市XX区XX税务局: 经我司“XX有限公司”决定,对于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退预缴的所得税6千多元,自愿放弃2010年度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6千多元,不再申请退税。特此声明! 此致 敬礼! XX有限公司(盖上公章)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