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投资管理公司时,是否需要提供最低资本? |
释义 | 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在注册时不需要实缴到位,但注册后需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26、2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评估核实,且法律规定对注册资本实缴有特殊要求。 法律分析 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在注册的时候不需要实缴到位时,但是在注册之后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债务需要偿还的时候,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且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成立投资管理公司要实缴到位吗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成立投资管理公司的法律要求与资本金规定 成立投资管理公司时,法律要求与资本金规定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成立投资管理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资本金要求、股东结构、业务范围等。其中,资本金规定是成立投资管理公司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投资管理公司可能需要提供最低资本,以确保其业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最低资本的要求可能根据公司的类型、业务规模和监管要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成立投资管理公司之前,应仔细研究和了解相关法律要求和资本金规定,确保依法合规,并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 结语 成立投资管理公司时,资本金的实缴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考虑因素。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虽然在注册时不要求实缴到位,但在注册后,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面临债务偿还时,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且此要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在成立投资管理公司之前,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注册资本的合规性和履行出资义务的及时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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