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包括: 1、等级划分。按照分类与等级进行了划分,最轻为第十级,最重的是一级。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一、人身保险的性质包括: 1、从社会角度看,人身保险是一种资金积累工具。从社会角度看,人身保险是对付由于未老身故和丧失工作能力造成不确定损失的资金积累工具,它是通过把许多个人的风险转嫁给保险组织来实现的; 2、从个人角度来看,人身保险是一种合同。根据一个约定的对价,称之为保险费,一方保险人同意在发生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其他约定事故时给付另一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规定的金额。 二、人身保险和其他保险的区别包括: 1、发生情况不同。其他保险所承保的损失事件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人寿保险所承保的损失事件在某一年内发生是不确定,但死亡概率会逐年递增,最后会变成一个确定事件; 2、要求不同。一份人寿保险单向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不仅需要对付每年的死亡风险,而且还要积累一笔基金,以便对付最后肯定会提出的死亡保险金给付申请。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一、意外伤害包括哪些 身故赔偿: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伤残赔偿: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烧烫伤赔偿: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 2、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法律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4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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