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厅主要负责内容如下: 1、承担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并指导实施。 2、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 3、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4、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