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多股东按以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