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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公司股东权益及优先购买权概述
释义
    股份制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两者在股本划分、股权转让条件、股东数量等方面存在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影响股权转让价格。
    法律分析
    一、股份制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才具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哪?
    1、股东的数量不同。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0人(亦有规定30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2、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
    3、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4、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较有限责任公司有更多限制。
    5、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由此可见,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适用于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本的划分方式,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的数量等各方面都有区别。这里要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虽然有优先购买权,但这并不代表公司股东有权利左右股权转让价格。
    结语
    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本划分方式、发起人筹集资金方式、股权转让条件限制以及财务状况公开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此外,股份制公司的股本必须是等额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需要等额划分。股份制公司还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在股份制公司更多。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而股份制公司需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权左右股权转让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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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