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近似侵权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原则以及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首先需要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然后从商标的形状、发音、意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观察和比较。接着,需要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商标相同或近似判定原则的规定。最后,列举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并指出商标侵权的主体角度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应首先确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次,应从商标的形状、发音、意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观察和比较,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以判断商标标志是否相同或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一、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结语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应首先确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并从商标的形状、发音、意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观察和比较。同时,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以判断商标标志是否相同或近似。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因此,正确使用注册商标是企业维护品牌形象和防止侵权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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