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滨州市农药经营许可办理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滨州市农药经营许可办理如何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第677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滨州市农药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求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办理的,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2、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技术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出具审批决定 3、办结,出具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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