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维权:哺乳期拒绝夜班 |
释义 | 1 案情回顾 小张是一名在某电商公司从事电话销售员的女孩。由于单位生意火爆,小张时常要加班到晚上一点多才能下班回家。 公司很慷慨,法律规定加班需要付1.5倍工资,他们直接付两倍,所以小张的收入很可观。 就这么干了两年,小张和男友结婚了,然后,顺理成章的,小张怀孕了。公司同意了小张请产假的请求。 小张生完小孩回来,公司安排她回到原岗位,并且为了照顾哺乳期的小张,把她的工作时间调整到下午两点到十点,这样小张可以每天有一上午时间带孩子。 可惜好景不长,由于一点琐事,小张和部门经理爆发冲突,气的想辞职不干。 于是小张以公司没有尽到保护哺乳期女职工的义务为由,向单位辞职,随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索要离职经济补偿。 但是单位觉得很委屈,因为为了照顾小张,还特意调整了她的工作时间,并且每天都是八小时上班,没有像其他员工一样安排加班,小张咋还不满意呢?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是否有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利的情形? 2 【解析】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综合上述法条,我们发现,在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劳动,在经期是可以安排加班和夜班劳动的。 本案中,单位虽然没有安排加班,但安排了夜班劳动,因此确实属于违法。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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