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作废的发票不用上交给税局。可以将纸质发票的全部联次收回并写上作废字样;在开票系统查找到该发票号码并作废。完成发票作废后,将作废的纸质发票与发票存根联(如有)存放在一起,待该批发票使用完需购买新发票,在申请购买新发票验旧供新时一并送国税局查验即可,查验完毕会退回给你公司保管。 作废发票必须是当月的发票,如果跨月的发票,是不可能作废的,只能采取开红字的方式冲掉该发票。只要电脑系统里作废了,盖不盖章都是废票了,如果电脑系统里不作废,就是你盖满了作废章,一样的要求你上税视同正常发票的,而跨了月的发票是根本不可能作废的,更谈不上盖作废章了。 出具收据应注意的问题: 1、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开收据。 2、填开收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 3、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 4、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 5、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和监制章。 6、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