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监督的内容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执行监督。 检察院的职能职权如下: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