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逮捕 仍然是检察院批准。对于属于检察院 管辖 的 刑事侦查 案件,检察院内部的刑事侦查机构应按照《 刑事诉讼法 》中所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 犯罪嫌疑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仍应报检察院内部的批捕科(处)来要求 批准逮捕 ,由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 职务犯罪 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此外,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 立案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