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的。股东与法人是相互独立的,因为公司也是法律拟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一般以有限公司为例,股东仅在未履行向公司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实务中,很多做生意的老板认为,公司是自己开的,就是自己的,将公司变为自己的财产一部分;往往股东与法人财产混同;比如,股东会将公司的财产用于支付个人的开支,偿还个人的债务;在公司需要资金的时间或者需要对外偿还债务的时间,股东也用自己的财产,直接和公司的债务人去清偿债务。这在公司一直有持续营利以及对外没有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与公司财产的混同,对第三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但是一旦公司出现债务不能清偿,则股东会为了逃避债务,而将公司的财产转移。 一、法人独立财产原则 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二)是公司责任与其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 (三)是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保障企业的自主权,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以及维护国家利益。 公司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法人,其财产属于法人,出资人出完资后,其财产就供该公司支配,与出资人无关,出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对于公司财产的使用,由公司决定。 有限责任就是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法人财产独立指的是现代公司制企业中,公司的独立财产权使其摆脱了对出资人或股东的依赖从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以其自身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主要体现在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比如有限公司中股东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二、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如果以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不需要初步证明一人公司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迹象,而是由股东负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若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连带责任即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