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7条的规章,企业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章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根据上文中关于企业法律责任的阐述,劳动者还可在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时要求企业加发相当于其薪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综合来讲,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1)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就上述事项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2)在企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除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外,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章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受理之后,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要求的,人民法院将在受理之日起15内向企业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法律依据:《薪资支付暂行规章》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薪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章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