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7)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 (8)不得伪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 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