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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给职工发劳保算违法行为吗?
释义
    违反劳动法的,必须发放必需的劳保用品。《职工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如下:
    一、发放原则
    1、凡属在施工过程中,起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者则予配发。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负担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标准规定虽有,但不需要者不发。
    二、发放和管理
    1、劳保用品的采购可由公司负责统一采购供应。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奖惩等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律、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安全部门负责做劳保用品计划,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并会同劳资、工会、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5、支援外地的施工人员,可按当地规定标准供给保管或借给,用后收回。
    6、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者,个人用品应根据实际有的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限,调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7、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学习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8、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干部,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干部,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放。
    9、代培、代训、送外或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
    10、职工在总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调出总公司,劳保用品一律收回。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1、劳保用品属施工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它用。
    12、对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网)、防毒口罩、漏电保安器、绝缘用品等,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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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