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文 |
释义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0) 第六十条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六十四条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市场主体应当于15日内完成对应信息的更新公示。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吊销情况标注于电子营业执照中。 第六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六十七条市场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其作出特别标注并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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