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2023非法猎捕鸟类罪立案标准
释义
    非法猎捕鸟类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特体包括非法猎捕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责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猎捕、杀害。
    法律分析
    一、非法猎捕鸟类罪立案标准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因此,陈某锦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特体
    具体行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1)猎捕。这里的猎捕,是指采取特定方法抓捕。
    (2)杀害。这里的杀害,是指残害致死。
    客体: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罪责: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猎捕、杀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非法猎捕鸟类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包括以上三种情形。因此,陈某锦因非法猎捕鸟类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特体包括猎捕和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该罪的客体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这些物种。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即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猎捕、杀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7:4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