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由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
释义 | 一、由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而由第三人履行是指由第三人向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涉他合同履行中第三人的义务是什么 涉他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不是绝对的,既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效力,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事先约定或事后承认而使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合同的订约人与相对人约定,其所承担的义务由第三人履行。 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在涉他合同中,他人对合同为其设定的债权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在接受时,该他人就是债权人;在拒绝时,合同所设之债权则由缔约人自己行使。 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 (一)基于法律规定。 此种情形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利益有某种法定的保护义务,债权人有权利或有义务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无须经第三人承认。 (二)基于合同关系。 既可成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又可以成立第三人给付合同。涉他合同须与因债的移转所产生的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相区别。涉他合同一般只涉及履行问题,而债的移转合同是债权或债务的全面移转,而不仅涉及债的履行问题。在事先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债权人无须经第三人同意,只须履行对第三人的通知义务。第三人给付合同也无须经第三人同意,债务人须通知第三人,而且第三人的给付义务应在原因合同给付范围之内。 (三)基于第三人事后的追认。 指当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涉他合同中规定有关于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约款本质上是债权人对自己的利益做出的有利于第三人的处分;在第三人给付合同中,第三人约款本质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利益做出的不利于第三人的处分。至于第三人是否接受权利或者是否接受义务,则由第三人意思自治,任何他人无权干涉。第三人承认的方式既可明示,亦可默示;既可由第三人自己为之,亦可由第三人之代理人或继承人为之;既可向债权人作出,亦可向债务人作出。 前两种情形是立法或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涉及到其他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不是本文所主要讨论的问题。 三、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但不同意该第三人代为履行,能否接受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承诺人代为履行的承诺? 你好,中国大陆对这种情况倒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后,债权人不得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也即可以接受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如果债务人不同意该第三人代为履行,而债务人又能在第三人履行之前或同时履行债务的话,我觉得你就还是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会更好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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