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提交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二条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五)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六)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