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遵守的法定义务。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应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但若保险人可以证明对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情况已知悉,则保险人不得以未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未履行告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对于保险合同订立以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合同订立后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承担部分保险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未解除保险合同,但对未告知的情况已知悉的,对该未告知情况引发的保险事故应负给付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告知为由拒赔尿毒症,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知悉未告知的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