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股权转让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挂牌公司权益应通过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投资者直接买卖挂牌企业的权益,应持有股权交易中心权益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买卖挂牌企业权益,也可以委托交易商会员办理,在交易商会员开立资金账户,账户的开办与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委托买卖挂牌企业权益,须与交易商会员签订代理权益转让与交易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委托交易商会员,在股权交易中心的转让与交易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与交易意向的,通过本中心的转让与交易系统确认交易。 二、交易流程 1、投资者委托申报应注明权益名称、权益代码、权益账号、买卖意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2、委托的权益数量分股权数量和债权数量,股权以“股”为单位,债权以“元”为单位。每笔委托股权数量或债权数量应为最小数量及以上,股权的最小数量为1000股,债权的最小数量为1000元。投资者权益账户中某一股权或债权余额不足最小数量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 3、投资者委托可撤销,也可先撤销进行变更后再委托,但已经权益交易系统确认的交易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4、交易商会员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股权或债权交易系统申报。 5、交易商会员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股权或债权的委托后应验证卖方权益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权益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股权交易系统或债权交易系统申报。 6、交易商会员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三、报价和交易信息发布 1、股权交易中心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通过指定网站、交易行情系统、主办商信息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信息、交易信息和行情信息。 2、报价信息包括:实时揭示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的委托类别、权益名称、权益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股权交易中心将对报价信息,在特定时段、特定范围内做好保密工作。 3、交易信息包括:实时揭示前交易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最新买卖价、当日总买卖笔数、总买卖量、总买卖金额等,并逐笔揭示当日交易的权益名称、权益代码、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等。 4、行情信息包括:信息揭示、公告发布、行情揭示、成交揭示、产品信息发布等内容。 上述报价信息、交易信息和行情信息发布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参与股权或债权融资认购和交易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的权益账户名下的各类金融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理解并接受股权或债券的投资风险,通过股权或债权投资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测试; 3、与交易商会员书面签署《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做出相关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