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主任停职,镇领导可以任命代理主任吗 |
释义 | 镇党委任命代理村主任违反法律,应进行补选。根据《村民选举法》第297条,村委会成员缺额时应召开村民会议补选,主任缺职由副主任递补,副主任缺职由得票最多的委员递补。如有多人得票相同,则逐轮比多。若村委会成员缺额但仍有3名以上成员,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决定,可不补选。补选程序与选举程序相同,任期至本届委员会届满。违反补选程序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 法律分析 镇党委任命代理村主任不合法。不合法依据是《村民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选举法》第二百九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调离、罢免、资格终止、死亡、户口迁出本村等出现缺额的,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补选。主任缺职时,由副主任递补;副主任缺职时,由原当选时第一轮计票得票最多的委员递补,如果第一轮计票有委员得票相同,则逐轮比多;缺职的委员通过补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但仍有成员不少于3名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不补选。第二百九十八条需要进行补选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填写补选申请表,经乡级政府批准后启动补选程序。补选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须多于应选职数。补选程序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相同。第二百九十九条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终满时为止。第三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二)违反法定程序调整、撤除、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三)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罢免、撤除、更换民委员会成员的。(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超过本法规定的时限2个月的的。(六)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的。(七)阻止依法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职的。 结语 根据《村民选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选举法》第297条规定,镇党委任命代理村主任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补选,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补选。对于不合法任命代理村主任的行为,上级政府有权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我们应当坚守法律原则,维护选举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性,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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