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很多时候,购车者在办理购车贷款时往往求车心切,之前没有好好了解相关的费用,加上没有一个确切的汽车贷款收费标准可供参考,这就给不良车商有机可乘,同一个收费项目变换几个名字重复收费,不必要的费用项目满天飞,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利益。这时就需要购车者花点时间查查相关资料,多对比几家,这样才免于掉进这些陷阱里。(2)合同、协议上做手脚。一些贷款买车一族在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时,在合同上注明了还款方式为“等额等息还款”,但消费者在银行打印的个人购车贷款明细上却为“本金递增,利息递减”的方式,很显然是经销商从中捣了鬼。(3)不按约定标准办理。很多汽车贷款担保公司都会把自己公司的服务吹得天花乱坠,在借款人办理手续时给予很多的承诺。然而,等汽车贷款合同签好后,这些所谓的承诺就变成了空头支票,这时找他们理论,往往赖着不予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