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一、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3、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造成重大损失。 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区别有: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立案条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