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公务费是指,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笔墨纸张、清扫用具等)、邮电费、水电费、会议费、公用取暖费、差旅费、调干旅费、驻外机构人员出国回国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用油和燃料费、场地车船租赁费、公路养路费等。 2、办公费的应用:基本生产车间耗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及报刊杂志。 办公费的核算内容:生产和管理部门用文具、报纸杂志费、图书资料费、邮电通信费(包括邮票、邮费、电报、电话费、市话初装费,以及调度通信话路以外的话路租金等),以及银行结算单据工本费等。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