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的期限问题,分三类作了规定,第一类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第二类为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一年,第三类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其未就保全到期债权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明确说明保全到期债权应列入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因财产保全裁定自被人民法院作出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做出裁定是应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