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风险提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法律依据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