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4%);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5%或1%,视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城市或县城建制镇或农村地区);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1%); (4)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所得额级距,适用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印花税分别按建立的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总帐确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10000;其他帐簿:帐簿本数5元本;签定的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金额310000)申报缴纳, (6)车船使用税(按载客量或载重量定额缴纳,每年纳税一次) (7)房产税自用房产,房产原值(1-30%)1.2%,每年计算应纳税额一次,可以分期缴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