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 合议庭的评议原则如下: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在评议和表决的时候,每名成员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记录在案。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作出裁判原则。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