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上下单商家不发货可以如何索赔 |
释义 | 如果卖家不发货导致了买家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如卖家收款后超过约定时间不发货并且联系不上。但尚未造成买家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不能索赔。 需要先看卖家的发货规则,尚未超过规则中约定发货时间的,可以继续等待或者根据卖家规则申请退款。如果卖家虚假交易或者其他违法原因导致买家合法权益受损的就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一)违背发货时间承诺,是指除特殊情形外,卖家在买家付款后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的,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0元,最低不少于5元,特定类目商品最低不少于1元(除特殊情形外); (二)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在小二介入且判定投诉成 立前,未主动支付该违约金的,除须赔偿违约金外,每次扣三分。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在小二介入且判定投诉成立前,主动支付该违约金的,小二介入不做扣分处理。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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