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评党员不足及建议 |
释义 | 法律分析:1.有时习惯于常规思维,在思维、决策、问题处理中系统性、科学性、缺乏前瞻性、利用新思想、研究新方法、解决新剧本、新问题水平不高。只限于本职工作,不成问题就行了。如何更好地为考试中心服务,更好地为教练服务,缺乏苦恼。 2.有时思想观念不能适应交通质量监督发展改革的新要求,对当前质量监督工作发展趋势的认识不正确,立委不高,视野不广,监督、检查工作论监督、检查工作、思考方式不广。 3、建设市长/市场管理工作创新意识、进取精神不强。 4.有时候习惯在层层检查工作上画葫芦花瓢,工作只能凑合着完成,完成任务就行了。(就是工作)。 5.质量监督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敏感性下降。 6.对职工工作要求多,和一些职工一起只谈工作,对生活等其他方面关心少,帮助少。不主动和职员谈心,关心职员的学习问题、生活问题和心理问题,倾听他们的意见,没有满足提议、批评和反映的合理要求。 7、有时精神懈怠,工作活力明显下降,工作思路不开阔,工作措施不力,工作亮点不多,有安于现状的思想,缺乏进取精神。我认为安康市境内只有4个实验室、2个监理机构对人力和技术状况比较了解,在自己的工作思维、工作风格、精神状态等方面进取心不高,没有认真加强各单位的细心管理,仍在做各不相同的工作,对安康市建设市场的发展没有进取的想法,正在探索。 8.学习不深,不系统,不透彻,存在实用主义,写什么才能学到什么。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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