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参与竞争的主要手段有 |
释义 | 企业参与竞争的主要手段: 1.质量竞争--提高自身产品质量,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2.服务竞争--提高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3.价值竞争--增加产品的使用价值,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4.价格竞争--降低售价,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5.信息竞争--率先获得市场信息,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6.资源竞争--占领原材料,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7.人才竞争--吸纳优秀市场人才,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8.特色竞争--增加产品的特色,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9.技术竞争--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假冒、仿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 2、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宣传生产的产品行为; 5、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7、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 10、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融资方式如下: 1.银行定期贷款。 2.融资租赁。 3.债券融资。 要求如下: 1、企业及企业实际控制人要讲诚信,没有不良信用记载; 2、是企业要具备一定的谋划周期与谋划业绩; 3、是企业要到达一定的谋划规模与盈利能力; 4、是资产欠债比控制要在合理的规模内,并具备富足的资产流动性; 5、是企业治理层具备一定的谋划治理履历与能力; 6、是企业主导产物或提供服务品种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和生长空间; 7、是能够提供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的担保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主要是: 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 2、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6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7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 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 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该内容由 梅晓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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